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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4]5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5
实施时间: 2014-6-5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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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市建设交通委
  为促进我市生态城市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的意义
  发展绿色建筑是转变我市城市建设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工作,是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重规模向重效率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建设的必由之路。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发展规模化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扎实推进既有建
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建设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于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我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从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和产业支
撑等方面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和美丽天津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范围,整体推进。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我市绿色建筑标准;以中新天津生态城、新梅江居住区、于家堡低碳城区为示范区,重点推动我市区域性绿色建筑发展。
  2.政策引导,市场推动。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手段,规范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政奖励、金融和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3.正确认识,科学发展。提倡对绿色建筑进行精细化设计和建造,树立建筑全寿命期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理念,提高区域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合理选择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降低绿色建筑建造和运营成本,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按照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和资源条件,搞好建设规划布局,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绿色产业,创建具有文化底蕴、体现绿色理念的城市建设模式。
  (三)行动目标。
  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开始,凡我市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我市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期间,我市建设绿色建筑360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 10个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的规模化绿色建筑项目。到2014年底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当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的20%,到2015年底达到30%.
  2.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供热热源及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我市4400万平方米具有改造价值的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其中到2015年底完成200万平方米大板楼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420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到2015年底,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浅层地热能、太阳能、污水能、深层地热梯级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到2015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500万平方米,占同期建设的30%以上。
  5.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5年底,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超过全市集中供热总面积的30%.
  6.绿色农房建设。到2015年底,新建、改建绿色农房30万平方米。
  三、重点行动
  (一)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截至2014年7月1日,我市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一批区域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级区域绿色建筑示范区项目为样板,总结建设经验和监管模式,在于家堡低碳城区、新梅江居住区以及蓟县的蓟县新城、静海县的团泊新城等示范小城镇项目中推广,引领我市区域绿色建筑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国际合作,提升我市绿色建筑技术水平。(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修订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编制我市绿色建筑验收标准。研究编制不同类型的公共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农房建设标准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建立和完善我市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
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作为规划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改造中,将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牵头单位:市
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监管。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我市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应明确实施绿色建筑要求;在规划条件、土地招拍挂阶段应当明确绿色建筑指标;在规划方案审查中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市绿色建筑项目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和运行三个阶段分别进行评价标识,发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证书。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报告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之一,并作为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技术资料之一。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竣工验收的绿色建筑项目运营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组织运营,投入使用1年以上可申请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绿色建筑项目应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严格按图施工,达不到要求的应停工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
  (四)加强建筑用能运营管理。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测,完善能耗监管平台,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制定公共建筑用能定额和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实行超定额或供热指标的审计和惩罚制度,建立低于用能定额或供热指标的碳排放量交易制度,完成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的目标。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申报奖项和示范工程建筑项目,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五)大力推动新建建筑节能。加强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能效测评等环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管,确保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对居住建筑实行四步节能设计标准。开展被动式建筑设计研究并进行工程示范,提高建筑能效。(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组织编制天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将太阳能、浅层地热能、深层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与电力、供热布局有机结合,降低一次能源应用比重。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节能专篇中应增加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章节,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比例。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检查。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支持公共建筑多工况综合用能。到2015年底,建设20个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1.加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各相关区县在实施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时应当同步完成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并积极做好其他区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2014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改造900万平方米,大板楼改造140万平方米;2015年至2017年,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改造900万平方米。确保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科学组织改造工作,对热源和热力站覆盖范围内整片建筑推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模式。(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2.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做好公共建筑存量调查和能耗统计,对不节能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商业、医院、学校、星级酒店、写字楼、文化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到2015年底,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确保实现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每年下降2%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交通港口局、市体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开展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推行供热热源、热力站、热网和室内供热系统整体改造模式,优先进行供热系统平衡、热网变频输送、二级泵系统及供热计量等供热系统综合节能改造,提高供热运行效率。至“十二五”末完成2400万平方米供热系统改造任务,使热源和热网的供热效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90%以上。根据供热负荷和热源的具体情况,优化能源利用,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力度,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相结合,科学进行煤改燃,最大限度提高能源效率。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至“十二五”末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超过全市集中供热总面积的30%.(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行建筑工业化建造模式。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标准图集和工程定额,研究适宜工厂化生产、现场拼装的建筑结构体系和相应的建筑部品、部件以及配套的施工工艺。逐步加大装配整体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比重,将实施装配整体式住宅投资增量计入项
目建设成本。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交房,将住宅装修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环节。至“十二五”末,培育2个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加快发展绿色建材。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发展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的绿色建材。全面限制使用粘土制品,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复合保温墙体、高强钢筋、高性能节能门窗、高效采暖制冷设备以及智能控制系统等绿色、低碳建材产品和设备。至“十二五”末,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90%,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20%以上,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70%以上。推行建筑钢筋工厂加工配送模式,逐步淘汰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示范,建设6个规模化绿色建材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编制绿色农房专项建设规划,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及绿色农房技术导则。在我市长期保留村镇名录和传统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指导整体重建、翻建的村镇建设。推广绿色农房适用技术,扩大绿色农房建设试点,鼓励农村危房改造、成片农村住房综合提升改造按照“绿色农房技术导则”进行建设,到2015年底,新建、改建绿色农房达到 30 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和推广。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重点研究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建筑工业化生产和装配技术、多工况综合用能技术、建筑智能控制技术以及绿色建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搭建以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所为主体的工程技术研发平台,以天津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中心为主体的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平台,实现整体研发和系统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格局。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十二五”期间建设10个技术集成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二)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拆除建筑和废弃物统一管理,由有资格的单位对批准拆除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建筑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分级处理,分别作为预拌混凝土、砂浆和钢材的原料再生利用。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体系。编制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实施计划及重点工作。抓紧制定实施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加强绿色建筑立项、土地招拍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以及评价标识的管理,依法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绿色建材管理办法,建立绿色建材认定制度,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制定拆除建筑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强拆除建筑管理和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级处理、再生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激励机制。设立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与国家补助资金相匹配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农房、建筑工业化等奖励。制定天津市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大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资金投入,研究制定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研究制定税收、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及我市建筑工业化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技术培训,提高绿色建筑能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测能力。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培育建筑用能审计和碳排放核证机构,参与建筑超能耗的审计。加快
绿色建材和建筑工业化市场机制建设,建立绿色建材认定机。加快提升建筑工业化集成能力。建设我市绿色建筑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行监管。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和绿色施工专项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开展全市绿色建筑行动专项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并与各区县绩效考核挂钩,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科普知识、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等,营造开展绿色建筑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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