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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工商企监[2014]17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6-12
实施时间: 2014-6-12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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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文件(榕防金融风险[2014]6号)精神及福州实际,经与省银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等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项清理规范行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立足工商职能,依法履职,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查处取缔非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一些房地产中介等,超范围从事担保活动等突出问题;严禁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
  (二)规范企业名称,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要求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要依法依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三、主要措施
  (一)要建立汇报制度。要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摸清底子,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清理规范工作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主动与银监、经委、公安职能部门联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提供辖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单给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并及时收集汇总银监、经信、公安等部门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情况,形成总结上报当地政府,同时上报市工商局。
  (三)牵头组织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不规范又拒不改正的,要依照登记管理法规处理;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根据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建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档案,记录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黑名单”和失信行为个人责任的信用监管制度,严格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五)制定应急预案。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清理和完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及时研究,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时间安排
  (一)5月27日至6月26日排查阶段;
  (二)6月27日至7月26日进行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7月底8月初收集汇总上报阶段;
  (四)8月至9月规范管理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相互协调配合。要在集中清理中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超营业范围发布融资类广告,严禁个人发布融资类广告。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组织相对固定执法人员开展排查和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务求实效。
  (三)要强化信用管理和社会共治。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促进企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健全监管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加强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
  (四)要加强协调配合,按时报送信息。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通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银监、经委、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清理规范信息按时汇总到县(市)、区工商部门,由市工商局统一向市政府报告。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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