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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社[2001]6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6-29
实施时间: 2001-6-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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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001年7月31日前,各地(市)、县(市)财政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补助专户”的开设由各地(市)、县(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负责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开设,各级人民银行国库要积极配合做好这一工作,在“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下为同级财政开设“ 地(市)或县(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8月10日前,各地(市)财政社保部门将辖区内所开设的专户的帐号、户名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社保处。
  二、各地(市)、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的规定,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积极做好本地区的“两个确保”工作。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的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从2001年第三季度起,各地(市)、县(市)财政局社保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发的“ 年 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格式、内容认真填报,其中表内第4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缺口补助”包含各地(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和为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等。县(市)财政部门应于季后2日内将“ 年 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加盖县(市)财政部门的公章后正式上报地(市)财政局社保科;地(市)财政社保部门应于季后3日内将本地(市)“ 年 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汇总后加盖地(市)财政部门公章后正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对于不按时报送,发现虚报、瞒报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推迟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四、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月将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拨入“补助专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到达地(市)人民银行国库的当日拨入地(市)“补助专户”。人民银行国库要按财政部门填制的拨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转入“补助专户”,并在资金到达“补助专户”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补助专户”资金的到位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国库。
  五、各地(市)财政部门下达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文件,必须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和同级国库,未抄报的,视同未按时分配资金处理。
  六、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各地(市)、县(市)“补助专户”开设、资金汇付及划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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