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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14]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5-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3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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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64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30日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以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的规定,紧紧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宽进严管”、“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原则,明确工商登记改革后有关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构建科学高效的后续监管模式,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
  三、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承担的工商登记主体审批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审批。
  (二)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责任事项: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后续监督管理,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项目的;
  (二)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职责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省财政厅相关职能处室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工商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为实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基本保障。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检查制度,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四)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相关附件: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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