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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4]2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6-17
实施时间: 2014-6-17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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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做好2014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14]41号,附后)。现就我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的拨付和上缴债券发行费、还本付息资金及罚息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的拨付、发行费和还本付息资金的上缴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办理。
  二、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转贷资金拨付各市、县。
  三、发行费上缴。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发行费上缴财政厅。3年、5年、7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0‰、1.0‰。
  四、还本付息资金上缴。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一次还本、按年付息。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还本付息信息后即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应当于还本付息日的7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上缴财政厅,并告知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相关信息。
  五、罚息规定。各市、县未按时上缴的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及发行费实行按日罚息,具体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规定计算。欠缴的资金和罚息在自治区财政办理与各市、县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六、以前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请各市、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桂财库[2014]1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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