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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4]4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6
实施时间: 2014-5-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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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区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坚持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坚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床位达到4万张以上,其中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五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培育一批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规范行业标准,健全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进一步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服务及时、监管有力。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发展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名-2名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要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采取协议加盟的方式,将社区周边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之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环境。到2015年,全区80%以上的城镇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17年,全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采取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和资源整合等措施,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完善五保供养机构托底功能,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村居家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到2015年,5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老年幸福院,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到2017年,6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老年幸福院,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品牌输出作用。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经济实用,避免铺张浪费。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建设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六)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促进社区卫生和社区养老资源融合发展。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七)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每年各安排100万元,各市、县(区)根据建设进度和建设规模,一次性安排资金100万元,构建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快速、便捷、优质的服务。到2017年,基本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全区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八)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快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九)加快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健全完善老年人服务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十)培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养老服务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自治区培训计划。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到2015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50%、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到2017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80%、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县(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在满足城乡“三无”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提供社会养老服务。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三无”老人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全额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市、县(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具有本地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四)建立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制度,让失能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其生活质量,让其有尊严、体面地安享晚年生活。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利用计划。各地要合理安排用地需要,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七)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 </special/fangchanshui2010/>、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八)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
  (九)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要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评价体系。明确市、县(区)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整合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纳入社会评价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区(县)、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民政、发展改革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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