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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2014]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18
实施时间: 2014-6-1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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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1.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2014年底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加快省农信社行业管理去行政化,增强服务功能,实现以城补农。支持徽商银行加快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能力,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力争2014年实现徽商银行和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并增加乡镇网点。争取在农业人口较多的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推动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改革创新。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扩大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总结推广金寨、凤台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经验,2014年各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启动试点,2015年扩大到全省1/3的县(市)。(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丰富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和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创设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等。鼓励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银监局、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市、县(含市、区,下同)财政持续充实县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政府出资的县担保机构年新发生的“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不低于70%,2017年底前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积极推动银担合作,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徽商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6.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大中型银行在皖北、大别山区各市、县增设分支机构,在有条件的乡镇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充分利用国家调整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布局的机遇,争取在我省布局更多分支机构。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继续增设标准化服务网点。(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着力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向村级延伸,实施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设立金融服务室或其他简易、流动服务网点;在不具备设立网点条件的行政村,布设金融电子机具和自助服务终端。推广自助金融服务,开办远程服务功能。(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等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我省大别山片区及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加大“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投放
  9.拓展资金来源。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机制,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定向降准”政策措施,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降低2个百分点,县域农村合作银行降低0.5个百分点,对发放“三农”、小微企业等符合结构调整需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实体经济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降低0.5个百分点。开展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考核,对达标机构降低2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开展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考核,对达标机构降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积极运用呆账核销、资产证券化、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盘活信贷存量,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力争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各项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国家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强化政策引导。跟进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管理权限,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其对“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积极性,确保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11.创新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粮食大县赋予农民存粮融资功能。(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粮食局、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创新融资担保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积极利用涉农保险为农业融资主体增信,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涉农主体,积极发放信用贷款。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积极推广保单质押贷款、“信贷+抵押(质押)+担保+保险”等信贷保险合作模式。探索仓单质押等多种质押融资方式。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保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和小微企业利益。(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14.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家庭农场直管直贷试点工作,对试点家庭农场提供“一对一服务”.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创新,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对耕地整理、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林产品基地建设等经营项目,对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秸秆环保综合利用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坚持有扶有控,优先向电子信息和家用电器、汽车和装备制造、材料和新材料、能源和新能源、食品医药、轻工纺织、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主导产业提供信贷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改造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消费升级力度,切实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基层网点广泛配备小微企业专业团队和资源,支持增设小微专业支行(网点)。创新小微企业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积极为创业初期高成长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再造小微业务流程,实施批量化、标准化、集约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在市场准入、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风险资产权重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总结推广产城一体化试点开发区融资模式,完善棚户区改造与开行合作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融资平台作用,争取更多低成本、长周期的资金用于城镇化建设。加大金融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有关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18.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附加商业保险的模式,提高水稻、小麦和玉米等大宗农作物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扶贫及涉农资金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扩大茶叶、果树、蚕桑、毛竹、油茶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和范围。逐步拓宽农房保险统保范围。(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创新保险产品。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保险服务。推广研发天气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探索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补充收益等保险业务。推动农机具保险,发展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出口的支持力度,加强海外投资保险的支持力度。(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扩大保险资金投入。鼓励保险业以股权、债权、物权等形式参与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业等项目建设。引导保险公司在皖设立后援中心、灾备和数据处理中心、培训基地。(安徽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完善保费补贴政策。适时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政府代办机构合作,强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服务人员、协保员等专业技能培训,完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安徽保监局、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积极培育发展资本市场
  23.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跟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大企业上市力度,力争到2017年全省上市企业数位次中部领先、全国靠前。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大力推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认真落实与全国股转系统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型、涉农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力争到2017年挂牌企业达到100家。推进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发展,力争到2017年挂牌企业300家以上、托管企业1000家以上。充分利用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有效把握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加速形成企业梯次上市的融资格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加强上市资源培育。加快推进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稳妥解决历史沿革、产权确认、权证办理等问题。建立条块结合的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力争动态储备规模超过5000个。充分发挥国元、华安等证券公司人才优势,建立证券投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一对一”对口联系服务市、县机制,确保所有市、县都有一位证券保荐人对口联系服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5.扩大债券和私募市场融资。积极争取扩大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扩大私募市场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加强信息服务,推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安徽证监局、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发展股权投资机构。构建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多元股权投资体系。整合省级财政性投资基金,建立50亿元以上的混合所有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母基金。大力推进公私合营(PPP)模式融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准公益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投资集团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28.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互补共享,扩大信息归集整合和使用范围,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征信体系。深入开展信用农户、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活动,完善涉农信用信息采集、更新和成果运用工作机制,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授信审批相结合。(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森林资源价值评估等中介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积极推广电子支付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推广使用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拓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渠道。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31.切实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全省12363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热线电话,完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强风险防控
  32.严格债务风险管控。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违规使用BT、BO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拓宽偿债资金来源。加快建立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通过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偿债资金池。规范融资平台管理,做实做优融资平台。(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规范同业、信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坚决取消只收费不服务的项目。(安徽银监局负责)
  35.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配合,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的监管责任,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建立贷款人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制度,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严防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防止外部骗贷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案件发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强对金融工作领导和政策支持
  36.加强金融工作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在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落实工作责任,做到领导力度、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评价机制“四落实”.(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37.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从省金融机构推荐优秀金融人才到县挂职或帮助工作,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任(挂)职交流,提升县域金融工作领导水平。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培训活动,增强市、县领导干部金融工作能力。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各类金融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落实农村金融税收、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加大现有政策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市、县建立“三农”和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鼓励市、县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开展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将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情况列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的重要方面,合理运用评估结果,鼓励各地将财政奖补等政策与涉农评估结果挂钩,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0.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次年初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政府金融办具体组织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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