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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粤府[2014]3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4
实施时间: 2014-6-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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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科技事业发展实际,现就改进加强广东省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使基础与应用研究能力稳步提高,公益性研究、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等取得明显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要求。
  进一步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工作要求和“顶层重构、流程再造、分权制衡、功能优化、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和规范高效的原则,更加注重实效,把中央和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整合优化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下同)的设立,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省、市、县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绩效目标和时限。优化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科技专项资金功能定位,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优化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转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结构与方式。加大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力度,引导各方资源向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领域倾斜;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对需要长期投入的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财政科技资金以无偿资助为主;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财政科技投入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科技金融投入为主,并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合同补贴等具有比较明确、客观标准的资助方式。
  (五)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突出原始创新导向,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公益性科研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重大科技专项应当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
  (六)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省部会商、部门协同和省市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对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的会商与沟通,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协同推进。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七)建立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立省级科研项目数据库,打造有效连通国家、省、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共建、责任主体明确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三、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八)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省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专项资金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相对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九)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以及绩效目标申报,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规范立项审查和审批,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方协作制约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审核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加强项目查重,杜绝项目打包和人为干预。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减少会议答辩评审,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自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项目立项公示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十)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立项过程应该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十一)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加强对获得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分层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科研项目组织单位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建立直接推荐(受理)部门责任制及问责机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省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结合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二)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要在结题验收前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四、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三)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省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按照科研项目重要程度分类,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区间。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四)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五)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省项目主管部门对同一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六)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尚未拨付至用款单位的,年度结余按财政结余结转办法办理,结转超过一年予以收回。
  五、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十七)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修改记账凭证或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省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科研项目经费监管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十八)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九)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处理投诉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实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单据等财务信息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实现各项目主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限制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
  (二十一)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省外、国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科研一线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项目评估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业专家。
  (二十三)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完善国家和省级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二十四)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配套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内审和监督部门要建立抽查和核实制度。
  (二十六)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常态化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二十七)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施重点检查;按照《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八)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省审计部门独立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果;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九)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应协助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抽查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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