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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9]1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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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广西创新团队(以下简称“产业技术团队”)的基本研发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结合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与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避免重复交叉。
  (二)稳定支持,动态考评。建立稳定支持、有益于产业技术体系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建立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三)科学预算,提高效益。围绕落实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地方相关任务和促进我区农业产业技术发展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研发费是指在产业技术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基本研发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和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建设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基本研发费预算的8%的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由建设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产业技术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团队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基本研发费预算的下达程序:
  (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确定各产业技术体系基本研发费的定额标准,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各产业技术体系中首席专家、功能专家以及综合试验站的数量。
  (二)根据产业技术团队的任务规划,首席专家、功能专家和综合试验站按照定额标准编制基本科研费下一年度预算,报产业技术团队执行专家组审核汇总。建设依托单位隶属于各市、县的,其基本研发费年度预算应按相应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产业技术团队执行专家组。
  (三)根据对各产业技术团队的绩效评价结果,首席专家组织执行专家组,提出本团队内功能专家组及综合试验站下一年度基本研发费的建议下达额度,经自治区农业厅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相关建设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通过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基本研发费的年度资金预算。同时,由自治区农业厅将下达的预算方案抄送各建设依托单位和首席专家、各功能专家组。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产业技术团队建设需要新增的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上专用科研仪器的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产业技术团队建设的需要和相应的程序安排。
  第七条 产业技术团队内各首席专家、功能专家组和综合试验站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等因素确需调整,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批。
  第八条 产业技术团队内各首席专家、功能专家组和综合试验站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规定。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九条 产业技术团队内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财政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上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建设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及各建设依托单位应按规定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或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检查和评估。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产业技术团队的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预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建设依托单位或团队内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等需要清理帐目及资产的情况,建设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财政部门,由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技术 管理 办法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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