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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03]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2-22
实施时间: 2003-2-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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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映。
  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暂未实行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所使用的预算资金,由其上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中划拨。各试点单位可在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区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和自治区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交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和《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3)。
  《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自治区财政厅总预算会计、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九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4)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 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六条 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5)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五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格式,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用款计划的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五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一般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6),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7)附《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8)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9),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0)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厅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自治区财政厅,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六十二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自治区财政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六十三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六十四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数据,报自治区编委办和人事厅审核。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统一代扣项目,可由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委托代理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编委办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自治区人事厅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数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自治区编委办、人事厅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自治区本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统计表,并依托计算机生成代理银行发放工资数据,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分解到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为各单位出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通知书,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六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由各预算单位将变动情况在变动当月25日前报自治区编委办、人事厅审核,自治区人事厅在当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七十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在自治区财政厅零余额账户;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核实后,在每月20日前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应支付的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代理银行在每月20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时,将剩余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一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财政补助达5万元人民币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摊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支出。
  第七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同时附上《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前及时办理。
  第七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摊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八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自治区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标底、结算、决算,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八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摊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支出),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一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采购物品、服务单笔支付达1万元的购买性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第八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支付申请书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件的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同时附上《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支付申请,可直接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
  第八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八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补助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七条 每月25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1)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2)。
  第八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3)。
  第八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九十一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4)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九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九十五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九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15)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16)。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九十九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一百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一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一百零二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广西区分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自治区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与自治区财政厅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六)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零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自治区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自治区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网,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能达到财政性投资比例的;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自治区财政厅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待财政部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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