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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03]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3-17
实施时间: 2003-3-17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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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3〕7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未纳入改革试点的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桂政办发〔2003〕2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桂财库〔200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汇总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部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在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业务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五)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六)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一级预算单位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
  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
  支付
  (三)建设单位在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业务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建设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对账及账务处理
  (一)对账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1.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2.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各预算单“零余额账户”银行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4)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实际支出数,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3.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年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二)账务处理
  1.财政授权额度余额注销。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12月31日时点对账一致后,凭银行对账单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2.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1)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对账结果的报送
  在每年1月20日前,各一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按部门将对账结果(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余额)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六、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附件:1.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2.预算支出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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