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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工作和我区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30
实施时间: 2014-1-30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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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3〕2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办库〔2013〕413号)已公开发布。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新《制度》的贯彻实施
  新《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工作。新《制度》改进了会计核算方法,全面增加了对单位资产负债核算的规定,为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有利于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增加了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方面的核算规定,为归集出行政成本信息打下了基础。
  (三)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新《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了整合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四)有利于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效衔接。新《制度》增加了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相适应的内容,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新《制度》全面增加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有利于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制度》颁布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制度》。
  二、精心组织、分级负责,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会计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此次制度修订始终围绕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展开。新《制度》在会计核算目标、核算方法、核算内容、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加强新《制度》的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在部门网站、办公大厅以及其他媒介公布贯彻执行的通知、要求等措施,广泛宣传新《制度》。
  (三)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将此项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着重加大对行政单位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和财会具体经办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财政厅将于2014年2月中旬举办对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区直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区直各部门应于2014年2月底前完成对本级行政单位和所属预算单位的培训工作。各市财政于2014年3月10日前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对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宣传培训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三、按照要求、加强指导,扎实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一)各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各级行政单位的督导工作,对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跟进、及时解决和及时上报。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财政厅(国库处)。
  (二)各部门自2014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并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尤其是要扎实做好新旧会计账目的转换、会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
  四、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全面提升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各行政单位应当以实施新《制度》为契机,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核算和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新《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附件:《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30 日
  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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