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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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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请涉及到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及时与国税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地税部门将同时停止供应相关发票。请纳税人提前做好应对,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附件:新增试点范围
  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新增试点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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