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人才培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报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经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便[2014]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6-17
实施时间: 2013-6-17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研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进一步做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提炼特色亮点,推广典型经验,总结不足之处,并广泛听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总结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结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式、方法和取得的成效。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紧密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会计人才需求现状,全面总结开展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以来,采取的各种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方法。总结工作应当体现特色,力求全面、系统和具体反映各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过程中采取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二、提炼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验、体会和存在的不足。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认真梳理、提炼在省级会计领军人才招录、教学、培训、学员管理、课题研究、后续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体会和不足。总结工作应当突出亮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可以示范推广。
  三、提出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意见、建议和改进的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深入分析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关注培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认真总结培养工作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10-6855267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信箱:renyuanchu@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2014年6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务局 国管财[2012]14 2012/5/22
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2008/11/19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领军[后备 甬财政会[2011] 2011/4/7
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 财会[2010]9号 2010/4/6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 财会[2014]21号 2014/5/25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山西 晋会协[2012]78 2012/8/14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北省2018年第六期会计领 2018/5/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 桂财会[2012]29 2012/5/2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山西省 晋财会[2023]49 2023/12/25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 财会[2015]12号 201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