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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预[2005]6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30
实施时间: 2005-6-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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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区性、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补助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费等补助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财政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绩效考评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和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划和建设。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一)部门项目库由区直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二)财政项目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区直各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 项目排序
  区直各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按下列顺序排序:
  (一)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
  (二)中央财政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
  (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确规定的项目;
  (四)自治区财政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
  (五)其它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筛选排序。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财政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或五年规划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事项;
  (三)列入单位年度或五年计划工作和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由该专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四)区直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由基层单位逐级上报至区直各部门,不得越级申报。
  (二)区直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部门项目库。
  (三)区直各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属于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五)申报项目是否细化,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的优先排序和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各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可能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审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对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条 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中需要分年度安排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按照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优先安排,分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项目到期后自动终止。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当年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作为结转备选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按照中长期计划和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滚动转入下年度项目库,与当年新增项目一并统筹考虑。
  第二十五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各部门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当年已安排预算及到期项目予以取消。结转项目连续三年未安排的,不再滚动,予以取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区直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区直各部门;区直各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考评工作由区直各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区直各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编制自治区本级2006年部门预算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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