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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0]13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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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筹集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和加强广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在自治区辖区内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缴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水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厅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征收与缴库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属于自治区本级收入,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征收,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电网企业为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代征单位。
  第八条 重大水利基金根据本自治区辖区内扣除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4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 本自治区辖区内全部销售电量包括广西电网公司销售给终端用户的电量、广西电网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及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广西电网公司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从自治区境外购进的电力电量,计入我区销售电量。
  第十条 本自治区辖区内自备电厂的企业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向该企业供电的电网企业根据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代征缴交;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各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分别代征;其他销售电量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广西电网公司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十一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实行集中汇缴。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
  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收到企业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下达缴款通知书。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缴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根据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缴库和清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
  第十三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58项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 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广西电网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广西电网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自治区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由于征收增值税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国家有免征、免缴优惠政策的,从其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重大水利基金属于自治区本级基金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水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2.重点堤防工程,包括重点防洪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江河堤防、北部湾经济区标准海堤工程;
  3.重点灌区工程,包括桂中、右江、左江及桂西北四大旱片区的治理;
  4.重点水源及引水工程;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7.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
  8.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按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程序,通过资本金注入、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厅要做好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联合审查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重大水利基金的收支情况,具体编制年度重大水利基金的收支预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政府批准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重大水利基金收支预算、重大水利基金的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代理征收单位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4款“南水北调”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科目。
  第二十九条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工信委、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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