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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2013年检查工作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运[2014]34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6-5
实施时间: 2014-6-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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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201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至7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一)企业贯彻落实《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保障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沪经信运(2012)672号〕的情况;
  (二)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管理情况;
  (三)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是否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在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六)企业近年来股权有无变更,如有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年检程序
  (一)本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检查。
  (二)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通过网上直接填报相关资料(网址为:jjyx.shec.gov.cn/oil),同时须于7月5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进行初检(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除外)。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于7月15日前在网上(网址同上)对所辖区域内所有成品油零售企业出具年度检查初检意见,并将初检工作情况总结及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查。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于7月下旬在www.sheitc.gov.cn网站上公告首批2013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合格名单。
  五、年检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新建或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适用);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供油协议(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加盖工商部门材料证明章的股份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2013年成品油购进及销售的凭证、票据或台账(除抽检要求外,原则上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可不提供);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
  (九)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经济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50号)的自检报告。
  六、年检要求
  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分别采取从简和从严的原则:对具有炼厂资源、在本市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有力的零售经营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对供应保障不力、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的零售经营企业实行年检从严。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企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要利用此次年检,重点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供应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好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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