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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改[2010]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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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继续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由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省里根据中央精神制定统一政策,抓好统筹协调;市级按照政策要求,抓好督促检查;县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筹集化债资金,组织偿还兑付。
  (二)清理核实,分步化解。在全面摸清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因素测算,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补助资金比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办法,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客观因素综合计算确定,不与债务余额挂钩。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范围
  此次纳入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是指各地在“普九”验收后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与农村中小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时间范围。各县市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时间范围严格限定在国家公告“普九”省级验收合格次年的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化债期间)。在化债期间立项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债务不得纳入债务化解范围。在化债期间立项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在截止日后新发生的债务不得纳入债务化解范围。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期间已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不得重复纳入化解范围。
  (二)项目范围。本次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只限定在化债期间农村中小学校形成的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学校教职工宿舍建设负债、工资津补贴发放负债、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负债、学生公寓建设负债等不包括在此范围。
  (三)学校范围。以学校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作为界定标准,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位于地级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之外和位于县(市)范围内的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全部纳入此次债务化解范围,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公办学校以及位于地级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之内的中小学校不纳入化解范围。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并纳入化债范围的中学,在化债期间既有初中又有高中的,按照债务形成时点初中、高中学生人数比例分摊债务,高中部分的债务不包括在内。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学校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按照属地原则一并纳入当地政府化债范围。
  三、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步骤及内容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清理锁定债务。此项工作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具体包括:
  1、县级自查核定。各县市区按照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化债办)规定的化债范围和工作程序,组织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自查清理工作,对乡镇、村和学校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逐笔审核认定,审核面要达到100%。有关债务要在对应的乡镇、村和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债务数据于2010年9月底前上报市州化债办。
  2、市级汇总上报。各市州化债办对县市区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数据进行核实审定,督促县市区剔除债务水分,严格锁定债务余额,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各县市区核实锁定后的债务数据汇总上报省化债办。
  3、省级抽查确认。省化债办将组织省直和市州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数据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余额的50%,省级抽查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4、剥离登记债务。县市区要将省级审核确认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从债务单位剥离出来,上划到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剥离后,要与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合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实现债务的实时动态管理。
  (二)制定上报方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化债的范围、原则、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债务清理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化债规划及偿债资金来源;化债保障措施等。各县市区按照中央和省里规定的化债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报市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市州根据县(市、区)上报方案,制定全市(州)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将方案(含分县方案)以政府文件形式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已全部化解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县市区,可以政府文件形式经市州汇总向省化债办报告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情况,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使用另行规定。
  (三)筹集偿债资金。偿债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县级统筹的方式,各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并于2010年11月底前全额汇入。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资金以县级政府为主筹措。各县市区要按照化债规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财政统筹安排、盘活闲置校产、整合教育资源、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等办法筹集偿债资金,确保不留资金缺口。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上级补助资金有剩余的,必须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化解。湘西自治州财政要对所辖市县和国有农林场、其余13个市级财政要对所辖城市区及市属国有农林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综合考虑各地农村人口、学生数、学校数、国土面积、财力状况等客观因素,按照统一规范的公式计算补助资金额度,并根据偿债工作实际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同时预留10%的补助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家长和教职工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
  (四)偿还兑付债务。偿还兑付工作于2010年12月开始,至2011年7月底全面完成。
  各县市区要根据化债规划,规范有序地逐笔偿还债务。要比照农村“普九”债务的偿还办法,严格执行债权人申请、化债办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债务偿还销号的工作程序,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并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和债务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偿还一笔债务,注销一个欠债号码,确保债务清偿工作有据可查。
  (五)开展考核验收。各县市区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后,先开展自评,完成后再向省化债办提出验收申请。省化债办将组织省直和市州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各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省级考核验收完成后,中央将对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中央考核验收合格后,省里将依据中央和省里的考核验收结论,把预留的10%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弄虚作假套取的资金相应扣回,对工作成效显著、考核验收优秀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
  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白条”的处理
  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县级化债办出具的公示书,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证据缺失的处理
  因相关资料损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存在的,一般不予认定。对于债务证据能够补齐且客观真实的,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可予以认定。
  (三) 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利息的处理
  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高息和复利,将此前多付的利息抵顶债务本金,并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一般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化债期间形成的债务利息一律计算截止至2008年2月28日。
  (四)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演变成运转负债的处理
  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演变成运转负债的(例如挪用教材款、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用于偿还基建债务,财务资料上反映为学校的正常运转负债),由于无法取得完整的证据链,一律不予认定。
  (五)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公示的内容和时间
  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公示由县化债办统一组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县级化债办要认真对待,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六)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偿还顺序
  债务偿还遵循以下顺序: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化债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办公室具体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监察厅共同参与。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化债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和分工,共同做好化债工作。综改办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化债政策文件,建立债务监管系统和债务台账,筹集偿债资金,进行考核奖补。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债务逐笔自查清理,落实债权人,控制发生新的教育负债。审计部门牵头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要进一步提高化解债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有效全面的债务监控体系。在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建立全面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软件为依托,以省财政厅信息中心为网络平台,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联网的债务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实现对债务的实时监控。
  (三)强化化债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化债工作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专项督查,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监察、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化债工作正常秩序。要向社会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化债工作纪律,严禁随意变更债务数额,严禁随意处置教育资产,严禁虚报偿债金额骗取奖补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偿债奖补资金,严防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对有违反债务清理、核实、化解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扣减其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制止新债发生。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不发生新债。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控制新债、化解旧债情况,纳入对县乡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县市区,省财政相应扣减其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监察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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