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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4年期货公司信息技术检查评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6
法规类型: 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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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期货公司:
  受中国证监会委托,我会将于2014年继续组织开展期货公司落实《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技术评级工作。本次技术评级的范围包括申请变更《指引》达标类别的期货公司和尚未达到相应类别要求的期货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已通过2009年至2013年技术检查的期货公司可向我会提出进行更高类别技术检查的书面申请,尚未通过检查的公司可提出进行相应类别技术检查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公司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应于2014年8月1日前完成。
  2.各申请公司应将书面申请抄送辖区证监局。
  3.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即现场检查阶段、审核阶段及评审阶段。
  4.我会将于现场检查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被检查公司。
  5.本次检查工作仍将采用现场查看和人员访谈两种方式,检查依据为《指引》及其检查细则。
  二、检查前准备
  1.相关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拟申请类别,严格按照《指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符合拟申请类别的要求。
  2.相关期货公司应当在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前,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3.现场检查开始后,期货公司不得更改或替换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4.为便于检查小组保存和携带检查资料,各期货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方式,只有纸质证明材料的应扫描成影像文件。
  三、注意事项
  1.请在书面申请中注明《指引》原类别、拟申请类别、公司相关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及管理总部所在地址。
  2.管理总部与机房不在同一地区或同时拥有两个主机房以上(含两个)的期货公司,应在书面申请中分别注明管理总部及机房所在城市,以便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时间。
  3.我会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就本次检查向期货公司提供产品、咨询等服务,请各公司对此类机构或个人保持警惕。
  协会联系人:王  曦 010-88087062
  刘天羽 010-88087082
  传 真:010-88087060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
  邮 编:100140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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