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5]1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0-14
实施时间: 2005-10-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二)教育部门
  3.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省教育厅及各高校学位办每人每科收取50元。
  (三)旅游部门
  4.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5.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二、规范下列部门的收费。
  (一)工商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2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交通部门收取的水上交通事故调解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执行。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不得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三、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四、本通知下达后,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 2020/2/2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工 青价费[2016]25 0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财综[2009]54 2009/8/18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范 浙价费[2008]20 2008/6/27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0/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发[2003]5号 2003/1/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 闽价通告[2014] 2014/10/13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 财综字[1992]49 0001/1/1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 琼价费管[2013] 2013/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1]11 20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