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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函[2007]1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6-12
实施时间: 2007-6-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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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办法》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办法》附表13);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办法》附表2);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办法》附表14);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二、各市州财政局负责本地所辖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材料报备,将所辖管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收齐,撰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汇总报告,于6月22日前统一将材料报送我厅。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22日前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厅会计处。
  三、注意事项
  (一)各市州财政局务必认真组织,明确责任,按时报送材料。我厅将把此次组织和报送材料工作作为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不按要求进行材料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
  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陈建清 高彩霞
  联系电话:0731-5165157
  E-mail:caixia_502@
  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一号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 编:410015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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