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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0]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5
实施时间: 2010-1-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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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足本地实际,以支农资金整合规划为指导,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重点项目或优势区域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县级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五)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的依据、主要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整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县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评的内容: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七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三章 考评的程序
  第八条 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行县级申请、市级复评和省级重点考评的方式。
  (一)申请县在每年1月2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自评,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复评申请。申请复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上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整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自评情况、自评结果及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农口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复核,并将复评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复评材料包括:复评报告、复评意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及本市所辖资金整合县自评材料。
  (三)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复评材料,确定重点考评对象,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考评,并形成全省考评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考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
  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第四章 考评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市县财政部门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的有关规定,对照考评量化指标开展自评工作;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市、区)进行工作考评;
  (四)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辖资金整合县开展自评工作;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自评情况和市级财政部门复评结果;
  (三)对检查或复评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对资金整合县进行检查和重点考评;
  (四)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考评结果,并根据考评结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整合县奖励资金;
  (五)根据考评结果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
  财政对资金整合县复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在考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根据对资金整合县的重点考评结果,省财政厅择优推荐中央财政奖励县,并确定省财政奖励县。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和省级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并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按照《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第二十条 省财政将对受奖励县(市、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及在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3年内取消申报资金整合县奖励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市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具体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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