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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监[2014]24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5-27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8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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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主动作为,有效监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负责牵头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负责做好牵头工作
  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负责做好牵头工作。按照《通知》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强化责任落实,注重沟通协调,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保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要按照《通知》方案中的任务分工要求,逐一落实到位。设区市工商局要负责统一将本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银监、经信、公安部门;按工作步骤中提出的要求,依照经信、银监制定的排查方案,负责组织工商、银监、经信、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排查摸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对登记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要依法依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法规处理;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根据经信、银监、公安部门提供的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银监、经信、公安部门职能部门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涉及县(市、区)银监机构职能的协调工作由设区市工商局与市银监机构直接协调处理。各设区市工商局负责汇总银监、经信、公安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结合本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强化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以及防范风险提出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措施意见在8月初上报省工商局。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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