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8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201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6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10/21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9/23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11/19
关于征收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1/24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6/30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8/30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3/23
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商务部公告2019 2019/2/17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