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8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201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6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4/21
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 2017/4/14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8/30
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9/1
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2/28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调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11/18
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2/1
关于葡萄酒反倾销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7/1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10/30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