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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资[2014]319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6-9
实施时间: 2014-6-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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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要求,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范围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
  (二)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为:市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参股公司最大国有出资人为市级单位的,列入市级企业产权登记范围。
  (三)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办理。
  (四)国家和省对文化、金融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权登记程序
  为减轻单位工作量,提高产权登记工作效率,产权登记工作通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的产权登记模块办理。
  (一)2014年6月15日前,主管部门汇总填写《产权登记单位基本情况上报表》(见附件),上报市财政局。
  (二)列入市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范围的单位,由单位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本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三)列入市级企业产权登记范围的单位,由出资单位或举办单位负责收集所办企业的资产财务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提交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出资人的出资证明、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四)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相关单位需在资产信息系统中打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3份)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4份),按规定程序经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发产权登记证。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此次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以资产信息系统资产数据和2013年度市级事业单位、企业决算数据为基础。资产信息系统资产数据与决算数据不符的,应尽快进行核对校正,做到相互衔接。各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四、产权登记工作时间安排
  2014年6月30日前,组织完成产权登记相关培训工作。
  2014年7月15日前,单位提出产权占有登记申请。
  2014年8月15日前,主管部门完成审核,转报申请。
  2014年10月31日前,市财政局完成确认,核发产权登记证。
  五、相关要求
  (一)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以产权登记为契机,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组织所属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二)本次产权登记相关的文件、表格和指南等已上传至资产信息系统,各单位可在资产信息系统下载区下载、学习。
  (三)各单位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资产处沟通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联系人:  赵丽娜 88509705   徐  峰 88509596
  郑  超 88500969   传  真 88591601
  附件:产权登记单位基本情况上报表
  温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9日

相关附件:
温财资〔2014〕319号附件.XLS    
附件(温财资〔2014〕319号)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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