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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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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的资料
  第一类:备案类减免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有关著作权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航空公司签订的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 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审核表须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需提供纳税人或其授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须明确委托境内企业全权代理在中国境内一切税务事项。此类合同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结汇凭据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 经商务部门审定通过后,由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服务外包接包合同》。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十)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纳税人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或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的结算凭证。
  (十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十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四川省邮政公司与四川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代办合同或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二类:审批类减免税
  (十三)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原件);
  (3)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十五)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及审批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可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试点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办结。
  试点纳税人享受审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试点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 对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试点纳税人,进行一次性备案或审批。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四川省邮政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统一由四川省邮政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各级分支机构不再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单独进行备案。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执法检查等事项,对试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如发现试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项目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政策,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纳税人减免税审核审批表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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