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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0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7-20
实施时间: 2006-7-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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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为确保本市郊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根据本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县财政要切实保障本地区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做到“三个增长”。
  (一)确保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定额到位
  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号)要求,按照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52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义务教育阶段盲、聋、辅读和工读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可根据其特殊性适当增加。
  (二)完善教育经费管理机制
  对虽经努力但义务教育投入仍未达到本市平均水平的困难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资助;教育费附加每年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资助本市郊区农村发展义务教育,特别是郊区农村偏远地区。各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对市级财政下达用于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和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相关学校,不得截留、挪用和抵冲正常的教育经费。
  各区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统筹力度,新增的义务教育经费重点投向农村薄弱学校,不断提高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化水平。
  (三)提高农村师资水平,落实教师待遇
  各级财政要按照《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郊区农村教师培养和培训经费的投入,不断提高郊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师资水平。对大学毕业生到本市郊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按规定落实政府奖励政策。完善郊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收入保障机制,确保郊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按时足额发放,落实郊区农村学校教师工资上浮政策,确保郊区农村教师队伍稳定。
  (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各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增加经费投入,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力度,逐步创造良好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市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管理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以学校为单位单独编制预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两个部分组成,学校各项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复的预算数,及时安排资金的拨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根据预算批复安排资金的使用,各项支出之间不得混用。确需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每年对各区(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未达到规定标准,郊区(县)新增财力未按规定标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以及截留、挪用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和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将给予批评或通报,并在下一年度安排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扣减因素计算。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对各区(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给予表彰、奖励。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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