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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1]8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8-5
实施时间: 2011-8-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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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读问题,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负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以及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按国家要求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按资助对象分为两档:
  一是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生活补贴。
  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一般高中1,800元/年,区县重点高中2,400元/年、市重点高中3,000元/年、高级寄宿制高中4,000元/年),民办高中按一般高中的收费标准免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生活补贴按每生每年2,000元发放。
  二是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沪财教〔2008〕51号)同时废止。
  (二)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普通高中要按学校事业收入3%的比例提取作为校内奖助学金,用于补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或其他临时困难补助。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 系 人:胡海萍、俞文达
  联系电话:54679568×13062;23116693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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