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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行[2008]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8-28
实施时间: 2008-8-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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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推动经费保障工作的落实,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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