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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14]1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6
实施时间: 2014-5-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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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到2015年,全省社会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到2020年,全省社会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至40张。
  --服务产业初具规模。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业品牌。
  --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增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树立,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建设一批避暑型、疗养型、康复型等多种类型的度假养老服务基地和目的地,使贵州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健康养老目的地。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城市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确保满足各自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础设施整合建设,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大力推动老年膳食供应、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专业化服务项目开展,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采取购买服务、服务补充、项目委托、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积极探索和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制定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确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置标准、职责功能等制度规范。(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不断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做到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品牌输出作用。鼓励和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以及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管理,确保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支持将有条件的乡(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善设施条件、增强护理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对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农村敬老院,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科学编制农村幸福院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十二五”末全省农村幸福院实现乡(镇)全覆盖,示范型农村幸福院达到300个以上。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公共设施资源,配备必需的办公及文化娱乐和健身设施,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以及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各地要充分利用生态、气候、旅游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在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支持企业和机构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联网,入住的参保老年人因病可持社会保障卡就诊治疗。尚未达到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采取与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设立小型门诊、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使老年人享受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积极推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特色服务,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加强与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合作,在康复项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巡诊、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开展试点,制定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相关标准、规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制定全省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和中心城镇倾斜。要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采取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政府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养老服务的,给予适当补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二)完善投融资政策。支持政府和社会力量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养老服务业专项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场所,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将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通过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用于扶助养老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缴纳所得税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自首次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起可按规定免收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加入养老服务业,并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依托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养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继续教育、远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机构新进从事养老护理的员工必须持有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已入职的需在三年内取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探索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要落实国家关于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将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发改部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并予以资助。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发展改革、民政、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老年人口发展形势、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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