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信息披露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发文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28
实施时间: 2014-5-28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5月28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九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要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披露该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或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公司应当在该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证监会公告[201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相关附件: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 上证发[2019]12 2019/12/20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 上证公告[2023] 2023/6/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5/11/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证发[2020]85 2020/11/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6/12/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证发[2021]4号 2021/1/11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2012/1/5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股转系统公告[2 2017/12/22
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0/9/11
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17/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