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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4]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1-30
实施时间: 2004-11-30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4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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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人行市分行《关于开展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04]80号)要求,自2004年4月1日起,对本市已开立的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目前,人行市分行对市、区(县)两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已基本结束,为更好地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行账户备案的问题
  凡已完成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格审核的预算单位,尚未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的,应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尽快填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备案。
  二、关于银行账户的统计工作
  银行账户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总结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情况,预算单位需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表》(见附件二),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银行账户开户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设账户。
  (三)各预算单位接收的中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市财政局)核准的除外。
  (四)预算单位遇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均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件: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操作说明》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统计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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