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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5]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7-26
实施时间: 2005-7-26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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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顺利推进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下简称收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对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制发的《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即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实施联调测试后,一个月内应完成“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凡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开设一个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收费收入的退付。
  三、凡开设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的预算单位,必须符合收费收入采用预收或押金方式收取的,或频繁发生收入退付业务的。其他单位则采用财政直接退付。
  四、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仍按《办法》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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