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取消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2]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6-27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述收费取消后,各部门、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部门机构的日常经费问题,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视其职能,编制及机构性质,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纳入市、区县部门预算。
  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农委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电 沪价费[2011]8号 2011/5/15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普通高中 青价费[2012]28 2012/8/3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我省企业纳税环节 青发改收费[201 2011/4/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 沪财预[2008]84 2008/10/5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 沪价费[2011]15 2011/8/24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1/27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 深价[2000]41号 2000/3/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实验中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向社会开 粤价函[2010]70 2010/1/29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津政热办[2000] 2000/10/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 沪财预[2003]7号 2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