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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法[2002]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7-1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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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2年7月16日起,本市各级财税部门作出罚没款处罚决定(税务部门的罚款处罚仅指管理类的罚款决定)的,一律开具新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样式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各单位自行打印,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两份送达当事人(其中一份由当事人送银行缴款)。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有罚款和没收款的,行政处罚种类的顺序应先书写罚款,后书写没收款。
  在具体执行中,若遇到其他情况,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
  2.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一)(略)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二)(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16号)下发
  以来,本市行政执法机关逐步实施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以下简称罚缴分离制度),这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廉政建设
  ,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
  以下简称没缴分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市所有已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下同),一律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没缴分离制度。实施
  这项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j法款项决定后,除特殊情形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没收款
  ,而应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没收款。
  二、代收机构
  实施没缴分离制度是罚缴分离制度的延伸和深化。因此,本市没收款的代收银行仍确定为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具体
  代收机构为两家银行所属的所有营业网点。
  已经实施罚缴分离制度、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罚缴分离协议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必再另外签订有关没缴分离的协议。
  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没缴分离制度时,仍使用罚缴分离制度所确定的机构代码。
  没收款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格式,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印制提供。
  三、实施要求
  没缴分离制度是体现依法行政要求的又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实施,并保持与罚缴分离制度的衔接。
  (一)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实施没缴分离制度的具体规定,抓紧修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切实做到
  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没收款的机构相分离。
  (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与同级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区县支行加强沟通、搞好协作,并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构的培训与指导。
  (三)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两家代收银行负责有关软件的开发与调整,并在代收机构设置统一标识,同时负责对所属具
  体代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将没缴分离制度的实施列入政务公开的范围,自觉接受各级监察J风部门的监督。
  (五)本市没缴分离制度的推进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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