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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2013]1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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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宁政办发〔2012〕178号)、《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规字〔2010〕7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交易原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易。
  二、交易操作程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形式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报废资产残值出售和资产出租。经批准的资产交易行为分别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资产出售(出让)
  1、申报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国有资产,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委托书》(转让方填写,附件1)。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的批准文件。
  (4)审批部门关于拟出售(出让)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备案的意见(挂牌底价)。
  (5)出售(出让)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辆登记证等)。
  (6)授权办理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8)其他材料。
  2、受理公告。交易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告不少于20天。其中,车辆等大宗资产出售由交易中心集中安排,定期发布交易信息。
  资产出售(出让)应当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中载明的评估价格或认证价格为挂牌价进行公开交易。
  3、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材料齐全的意向受让方办理登记手续,出具《受理通知书》。信息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函告转让方。
  转让方收到“关于产权转让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的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名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中心。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4、组织交易。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要求代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信誉保证金。当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方意见,选择采取电子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5、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6、特别规定。
  (1)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股权转让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第3号令)执行。
  (二)报废资产残值出售
  经批准报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公开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交易中心公开出售;经批准处置的电子废物,应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机动车辆、涉密载体等其他资产的报废处置,有行业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三)资产出租
  1、申报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到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并提供如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委托书》(出租方填写,附件2)。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批准文件。
  (4)审批部门关于资产出租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的备案意见(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的拟招租底价的备案意见)。
  (5)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状况或授权使用声明、说明等。
  (6)授权办理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8)其他材料。
  2、受理公告。交易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信息公告不少于20天。
  资产出租应当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中载明的评估价格(认证价格)或经审批部门备案的拟招租价格为挂牌价进行公开招租。
  3、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对意向承租方提供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材料齐全的意向承租方办理登记手续,出具《受理通知书》。信息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意向承租方的登记情况函告出租方。
  出租方收到“关于资产出租项目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意见的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名的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中心。出租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4、组织交易。交易中心根据出租方要求代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信誉保证金。当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交易;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根据出租方意见,选择采取电子竞价、拍租等方式进行交易。
  5、结果公示。资产出租交易完成后,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签订资产出租合同,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三、交易价格认证
  (一)交易价格认证范围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固定资产,应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
  2、资产出租等资产交易中,遇到价格不明或交易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确定交易底价。
  (二)价格认证程序
  1、申报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论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价格咨询,需填写《价格认证委托书》(附件3),并提供相关资料。
  2、出具报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且相关材料齐全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证书》,特殊情况的,适当延长。
  四、交易费用
  交易中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对批准处置、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交易或价格认证,不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费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交易中心网站之外的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的,相关公告费用由其承担。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国有资产的,对进场交易成功的,交易中心可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7]358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延长我省产权交易有关收费试行期限的通知》(宁价费[2012]203号)规定执行。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交易中心为交易方提供有关交易服务场地、信息、资格审核、结算交割、鉴证、出具转让成交确认书等服务。对进场交易成功的,交易中心可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半个月租金的交易服务费(单笔交易上限不超过5万元)。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承租方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
  交易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交易中心开展上述服务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在收费和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拍卖机构选取
  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的拍卖机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备选库》中随机产生,且与交易中心签订进场协议,接受其业务指导。
  转让方(出租方)确定以拍卖或拍租做为交易方式的,在信息公开发布前,由转让方(出租方)、交易中心共同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拍卖机构组织交易。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委托书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委托书
  3、价格认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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