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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会[2013]197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1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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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工作的通知》(宁财会[2012]47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工作操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工作操作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工作操作细则
  为加强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以下简称“实训”)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做好实训基地和见习单位申报管理、人员证书管理、人员信息管理、费用补贴管理、工作监督考核管理等各项工作,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实训基地和见习单位申报管理
  1、实训基地的申报。具备宁财会[2012]478号文件中《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基地标准》规定要求的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训基地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4、单位章程;5、教学管理制度;6、教学场所房产使用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7、申请表中所填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见习单位的申报。符合宁劳社职培[2004]1号所述条件,单位成立时间达3年以上、职工总数达3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见习单位申报表》;2、单位简介(宣传手册、画册等);3、见习岗位职位说明书;4、见习岗位培训方案;5、带教老师名单(附资质证明)。见习单位带教老师,应具备宁劳社职培[2004]1号所规定条件,每人在相近见习岗位范围带教学员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3、实训基地和见习单位审核管理。
  实训基地和见习单位的审核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人社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训基地(见习单位)”资格。
  二、实训人员证书管理
  1、“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训合格证书”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统一印制。
  2、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领取、保管及向实训基地集中发放“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训合格证书”。
  3、实训基地负责向参加实训且经考核合格会计人员发放“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训合格证书” 。
  三、实训人员信息管理
  1、实训基地应于每期实训结束后向市财会教育中心报送实训人员信息,并负责集中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验证盖章手续。
  2、见习单位按月向市财会教育中心报送参加见习人员的信息。
  3、市财会教育中心按月对各实训基地和见习单位报送的实训会计人员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并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报送。
  四、补贴费用管理
  1、补贴费用的申报。
  (1)实训基地培训南京市户籍未就业会计人员,参加经市人社局就业指导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就业指导补贴。有关补贴的申请材料向市财会教育中心报送,由其汇总后统一向市人社局申报。
  (2)见习单位培训年龄在30周岁以下、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推荐表》的南京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并做好该类会计人员见习期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用等补贴的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补贴的申请材料向市财会教育中心报送,由其汇总后统一向市人社局申报。
  2、补贴费用的发放。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会计人员,市人社局按规定标准和时间组织发放相关补贴。
  五、实训工作监督考核管理
  1、成立南京市初级会计人员实务培训工作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实训基地、见习单位实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的有关人员参加。
  2、各实训基地、见习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实训工作的管理和年度自评价工作,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局、人社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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