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财务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46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学习和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规范票据使用行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的,使用税务发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严格票据缴验,实行缴旧领新。票据使用情况的信息必须在市非税管理系统进行输入,方可进行缴验。已用票据未进行缴验的,财政不予发放新票据。
  四、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摘要栏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笼统填写“收到现金”等字样。开具票据时应注明款项暂收、代收或资金往来等性质。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实行定期限量领购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六、各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登记、保管和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对于违规行为,按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票据,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票据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等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 2012/11/2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 津价费[2010]70 2010/5/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沪财库[2024]8号 2024/2/21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 市财发[2014]53 2014/5/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 宁财[综]发[201 2013/7/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 财综[2013]57号 2013/5/14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 榕财预[2012]11 2012/2/9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 绍市财综[2010] 2010/6/22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吉财非税[2010] 2010/12/10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云财非税[2010] 20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