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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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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
  现将《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引导激励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重大节庆活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和引导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扶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五条 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三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体现以下原则:
  1、“公共财政”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政府引导行为,支持旅游公益性事业活动和社会效益项目。
  2、“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旅游产业加快发展,重点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旅游产业规模。
  3、“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市政府发展旅游业的要求,支持市区县政府举办的重点公益性活动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4、“绩效管理”的原则。切实强化绩效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整体形象宣传推广。政府组织举办的城市旅游形象推广活动、大型旅游交易会、博览会以及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等。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宣传促销活动应积极探索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实际效果给予补助。
  2、引导旅游产业发展。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旅游调研课题补助。引进国际知名企业投资建设大型旅游项目,优化南京旅游产品结构。开发特色旅游纪念品。
  3、重大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和引导市、区县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景点建设和重点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公共、公益性旅游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主要为游客服务的旅游道路连接线、旅游道路标识引导建设。
  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智慧旅游”应用体系建设。旅游集散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旅游咨询服务网络建设。自驾游、休闲度假公共设施建设。
  5、旅游市场诚信监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环境及信息化平台建设。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人才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旅游数据利用分析。
  6、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引进国际品牌酒店落户我市,大力提高旅游接待设施档次和旅游服务水平。鼓励我市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做特,扶持新兴旅游业种和业态发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补助和奖励的方式。
  第九条 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上一年度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申报
  第十条 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每年初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本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凡列入使用计划的项目和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的申请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凡没有纳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或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需要调整的,须由市主旅游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各区、县旅游和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需编制旅游发展项目库,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送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一条 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旅游项目库的建设资金申请工作,并共同对申请单位的项目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市级项目直接报送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须附以下申请材料:
  1、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本级旅游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各区、县旅游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目标。
  4、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5、当年建设项目预算及实际投资进度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算、执行、决算应接受财政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作他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须上报项目结算报告。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和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旅游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量化标准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规建设、报送信息资料失真、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问题的单位,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旅游主管部门除督促其纠正外,取消其下年度申报旅游专项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外金[2002]148号)、(宁旅局[2002]5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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