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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0-29
实施时间: 2003-10-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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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我们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和要求,对国务院两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1.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安)
  2.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仅指灭火器维修)(公安)
  3.对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防盗保险柜(箱)生产收取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收费(公安)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许可证费(原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许可证费更名为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公安)
  5.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劳动)
  6.室内装饰资质审批费及变更登记费(建工)
  7.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评审(初审)费(卫生)
  8.对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收取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卫生)
  9.工商部门收取的法定培训费(包括:经纪人资格考试培训、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企业登记代理人培训、广告审查员资格培训)
  10.外省市书刊在江苏省印刷准印证(新闻出版)
  11.江苏省图书出省印刷准印证(新闻出版)
  12.新增车间、型剂审评费(药品监督)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58号公布的收费项目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通知的有关规定,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国家和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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