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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9-30
实施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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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3]58号、苏价费[2003]155号),对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规范,各地执行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最近公安部向全社会公布了三十项便民措施,有关收费需重新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通管理收费
  1、关于驾驶员过期审验费
  驾驶员过期审验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省公安等十一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涉字(1992)第70号、苏财综(92)54号)规定执行,即驾驶员过期审验费每月加收5元。
  2、关于电动助力车牌照费
  电动助力车牌照收费标准按自行车牌照收费标准执行。
  3、关于机动车行驶证彩照收费
  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时开展数码照相业务的,机动车行驶证彩照收费标准为20元/证。车主可自愿选择普通彩照或一次成像彩照或数码彩照。
  4、根据国家规定,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不收取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费。进行人工检验,收取机动车人工检验费。新车注册登记前发放临时号牌时不得收取人工检验费。
  5、关于停车费
  除市区马路、广场停车场收费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停车场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仍由各市制定。
  6、关于代征的解困资金
  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解困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9号)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取消在汽车、摩托车年检时征收的解困资金。
  二、关于治安户政收费
  1、关于治安联防费
  治安联防费的收取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特困企业免收)、个体工商户和私房出租户,对居民、村民不得收取治安联防费。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委等八部门<关于取消暂住人员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综治[2002]38号)规定,对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休闲餐饮等服务场所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2—3元的标准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治安联防费。
  2、降低船舶户牌工本费标准
  为减轻船民负担,降低船舶户牌(50cm×20cm)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块80元降低为每块60元。
  三、关于边防检查收费
  《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9元/证降低为2元/证。
  四、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规定执行。接文后,请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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