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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0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8-13
实施时间: 2003-8-2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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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定通信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
  1、经营许可证年检公告费按实收取;
  2、通信市场管理费,对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我省经营的以市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和持省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核算单位,按通信经营年业务收入分档收取:年业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2500元/年;年业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单位500元/年。
  3、通信工程建筑管理费从2003年度起,改按通信工程造价的0.2%收取,收费期限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予以取消。
  二、除国家和上述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电信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苏价服函[2003]30号、苏财综[2003]27号)同时废止。
  三、以上收费的票据、资金管理工作仍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从2003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37号)
  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77号)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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