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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0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8-15
实施时间: 2003-8-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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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中专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乃至全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治理乱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具体工作,加强领导,严格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继续维持在2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各部门及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苏价费[2002]217号),教材、练习册必须在省教育厅颁布的《教科书目录》范围之内,簿本预收费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10元,学期末按实结算。学生代办项目所取得的回折、折扣等应充抵代办费开支。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3]39号、苏价费[2003]153号、苏财综[2003]56号)要求收取择校费。取消高等学校补考费和自学重修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和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毕业证书工本费,学生丢失上述证件,可按不超过成本的两倍收取费用。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学生完成学业所缴学费总额不得高于目前学年制收费总额,收费管理办法要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对广大中小学、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确保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检查监督。今年中纪委、省纪委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列为全年纠风工作的首要任务,教育部和省分别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苏教监[2003]5号、苏价费[2003]174号、苏财综[2003]64号)。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管好所属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把手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地要在秋季新学年开学前后,组织力量对所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各地自查情况请于10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10月中旬,省有关部门将组织抽查。对于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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