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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0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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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严格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2002年我省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同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结合起来,作为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2003年秋季开学前,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管理权限分工,实行分级管理。省负责全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督查和省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各市负责所辖市县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地方高等院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
  中央驻苏高等学校、省属高等学校及中专校要在9月10日前将教育收费公示栏的格式及公示方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公示可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等。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公示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及时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各市、县(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的收费公示工作。对还未实行公示或者公示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要尽快督促改进和完善,确保2003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于9月中旬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今年10月,省级价格部门将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各地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学校,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公布投拆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全社会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氛围。
  各市要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作为治理乱收费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及时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育收费公示的成果和经验。
  附件: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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