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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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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为了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现将各类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但课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水平。
  国家机关的培训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省定收费标准内,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对申请列入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法定培训可由国家机关直接开展,也可以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文件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国家和省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无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核定。法定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和教材费两部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我省法定培训课时费标准暂定为:初级班(培训对象为初级职称或相当于初级职称)为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不超过3元;中级班(培训对象为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级班(培训对象为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三、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和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鉴于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市场已经形成,培训收费由市场调节的条件已较成熟,今后除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外,其它各类培训(含企业组织和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须在举办培训前15天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进行各类培训广告宣传和收费前,需将培训课时、培训主要内容以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时,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退学,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关于各类培训收费的管理。
  1、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这两类培训的收费管理。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其它各类培训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非法定培训费,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但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备案。
  经营服务性的培训收费,其收入必须依法纳税,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票据。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苏财综[2000]60号)停止执行。
  附件: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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