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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沪公积金[2002]48号 |  
                                                        | 发文部门: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时间: | 2002-5-22 |  
                                                        | 实施时间: | 2002-5-22 |  
                                                        | 法规类型: | 住房公积金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上海 |  
                                                        | 阅读人次: | 5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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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2]48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1年月平均工资。
 二、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2001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2001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2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按单位次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2001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2002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按调入单位次月发放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调出单位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00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不超过各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2.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按各7%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低到各6%或各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2001年度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在批准的一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见下表: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888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为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888元(含888元)、高于490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490元(含490元)的,单位应为职工按不低于44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可不缴存。
 从2002年7月1日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设置上限,2002年度为710元。
 五、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六、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和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各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填报《2002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登记表》,携带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并提供本单位2001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清册。对完成2002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验证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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