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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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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障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有关规定,现将电信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我市范围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可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二联、三联A版、四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
  二、电信业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三、通信业纳税人已领未用的市地税局监制的空白发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工作。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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