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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2-8
实施时间: 2003-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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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农林、林牧渔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明确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向依法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应统一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在取得收入时应先缴入省财政专户,一个月后由省财政专户统一缴入国库。在这一个月内如因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提出退款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予以退还,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退款后将预收款项退还用地单位。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采取何种缴库方式由各地财政部门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20%、市16%、县64%的比例分配。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市20%、县80%的比例分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留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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