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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监[2012]1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6
实施时间: 2012-7-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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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厅各处室:
  为规范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提高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苏财规〔2012〕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复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复核办法
  2.复核材料立卷清单
  3﹒复核意见书
  4﹒厅财政检查复核组会议纪要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财政检查复核工作,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有效控制监督检查风险,根据《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苏财规[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复核(下称复核)是指我厅对财政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审理,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核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复核工作由厅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
  负责复核工作的人员(下称复核人员),应当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并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下列检查、核实、调查等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复核:
  (一)列入厅财政年度检查计划的检查项目;
  (二)经厅领导批准增加的检查项目及厅监督检查局实施的信访调查项目;
  (三)授权下级财政部门检查,需要以本厅的名义作出《财政检查结论》、《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事项;
  (四)其他需复核的事项。
  第六条 复核内容
  复核人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二)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七条 检查组完成检查工作并提交检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监督检查局组织复核,向监督检查局提交相关材料(立卷清单见附件),做好交接签收手续。
  (一)财政检查通知文件或财政检查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
  (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四)财政检查报告(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等资料);
  (五)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定性、处理、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与检查报告和拟下达检查文书有关的会议记录(纪要);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财政检查事项复核程序分为简易复核程序和一般复核程序。简易复核程序由监督检查局负责实施。一般复核程序由监督检查局成立审理组进行复核审理;对重要检查事项,由厅财政检查复核组(下称厅复核组)会议审定。厅复核组会议由监督检查局负责召集,厅复核组成员由预算处、国库处、政策法规处、会计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综合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等处室人员组成。
  第九条 简易复核程序。
  监督检查局审核签收复核材料后,由复核人员审理提出意见,监督检查局出具复核意见书。检查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简易复核程序。
  (一)检查程序合法;
  (二)检查事项事实清楚;
  (三)被检查单位没有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
  (四)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无异议。
  监督检查局实施的信访调查项目按简易复核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一般复核程序。
  (一)监督检查局接到检查组提交复核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若提交材料不齐全,则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
  (二)监督检查局受理复核后,从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业人员,成立审理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
  (三)审理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报监督检查局审核。
  1﹒核查方案是否经分管厅领导批准;
  2﹒检查组是否按照检查方案所确定的检查范围和检查目标,实施检查并作出相应记录;
  3﹒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4﹒检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汇总检查工作底稿与分项目检查工作底稿是否存在矛盾;
  5﹒检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检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检查结论或检查意见;
  6﹒检查报告表述的检查事项事实是否清楚无误,检查评价和检查意见是否恰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7﹒对被检查单位关于检查报告的意见,是否作了正确的处理;
  8﹒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是否适当;
  9﹒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局对审理组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书(样式附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检查程序合法性的复核意见;
  2﹒对检查认定事实准确性、证据真实充分性以及法律依据适当性的复核意见;
  3﹒对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建议适当性的复核意见;
  4﹒其他方面的复核意见;
  5﹒复核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厅复核组审议程序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政检查事项(不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局提请召开厅复核组会议审议。
  1﹒应当追回侵占挪用的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处理收缴违纪资金20万元以上;
  3﹒对有关问题的定性或者处理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或者依据不明确的;
  4﹒需要对被检查单位通报批评的;
  5﹒需要对被检查单位个人和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
  6﹒需要将有关责任人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7﹒监督检查局认为需要提交厅复核组会议审议的。
  (二)检查组向会议汇报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及认定情况;审理组向会议汇报审理情况。
  (三)复核组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客观公正发表意见。会议审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的复核组成员签字。
  (四)监督检查局在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根据厅复核组会议纪要,对复核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弥补措施;
  2﹒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
  3﹒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复核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当、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复核通过。
  (五)监督检查局根据会议纪要出具复核意见书。
  (六)厅复核组会议纪要和复核意见书等材料一并归入检查项目业务档案,退相关财政检查组。
  第十二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并修正检查报告。必要时,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复查。
  检查组起草的《财政检查结论》、《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等报其分管厅领导签发之前,应会签监督检查局,后三者还应会签政策法规处。《行政处罚决定》应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复核工作以现场方式为主。在复核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复核人员可采取重点抽查或约见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认定。
  同类型或性质的检查项目可采取统一集中复核。
  全省交叉检查项目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项目,可采取分区域统一集中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人员违反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工作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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