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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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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厅各处室、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确保我厅下发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文件得到认真执行,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厅监督检查局。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 监督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县财政局,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确保我厅下发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文件得到认真执行,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制度》(苏财办〔2007〕3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是指我厅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达的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财政检查处理决定、财政检查处罚决定等业务文书中,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二条 对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工作,按照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各业务处室负责涉及本处室业务项目的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跟踪督查和落实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范围,建立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各业务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对检查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
  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文件抄送、分类、登记汇总、督促业务处室办理、统计处理处罚的违规资金收缴情况、向厅长办公会汇报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配合省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被检查单位的跟踪落实。对因审核不严或串通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应追究相关审核人员责任。
  省注协及各市注协配合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跟踪落实。
  第三条 跟踪落实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足额缴纳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按期足额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督促被检查单位将应没收违法所得足额按期上缴指定专户;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将挪用的专项资金按时归还原资金渠道;
  (七)跟踪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
  (八)掌握检查处理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九)跟踪了解检查处理建议中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处分的落实情况;
  (十)跟踪了解采纳检查处理建议、意见所产生的结果;
  (十一)其他需要跟踪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厅监督检查局和相关业务处室应于财政检查文书发出后的2个月内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到位;重大检查项目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不定期督促和协调。
  第五条 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由监督检查局将其在厅内网上发布。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财政检查文书内容采取督促、回访等方式跟踪落实,并按时反馈跟踪落实结果。
  (一)督促。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处室应采取去电、去函等方式,督促被处理处罚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二)回访。相关业务处室应对被处理处罚的单位进行回访。回访人员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与检查人员相互分离,与被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回避。回访结束后,回访人员应出具回访报告。
  (三)催缴。被处以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被处理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的,由相关处室责成被处罚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督促被处理处罚单位执行。
  (四)反馈。相关业务处室在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3个月内,将被处理处罚对象的整改结果反馈给监督检查局。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未采纳检查结果的,相关处室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落实:
  (一)约谈。经相关业务处室催办未果的,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监督检查局约请被处理处罚对象,对其进行指导、警示性谈话。约谈时至少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中的格式记录谈话内容,由被约谈人、约谈人、记录人签字。
  (二)公告。约谈后,对处理处罚决定仍执行不到位的,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监督检查局报经厅长同意后,在有关媒体发布催办公告。
  (三)申请强制执行。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局会同厅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厅长同意后,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对处理处罚决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被处理处罚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5年内不得享受省财政厅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相关处室将处理处罚决定跟踪落实情况列入厅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处理处罚执行率列为考核评分标准。对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未落实到位的处室,取消有关处室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监督检查局将上一年度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情况整理汇总,向厅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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